
第一章總則
為推動學校科研工作的開展,全面提升科學研究水平,加強科研機構管理,根據國家和省關于科技、教育體制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科研機構指學校以從事科研工作為主的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機構隸屬于相關學院或學校,均不與行政級別掛鉤。科研編制和考核計算到每個科研機構。
第二條為了長期穩定地進行重大科學研究,形成先進的科研和教學基地,學校將有重點地設立相對穩定、確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科研機構,或與外單位合辦科研機構。
第三條科研機構要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同時承擔教學工作,不斷增強承擔重大科學研究任務和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的能力。
第四條科研隊伍要精干,結構要合理,實行專職、兼職相結合。吸收相關學科的科研、教學人員參加研究工作,任何科研機構不得排斥適合于參加該科研機構研究工作的校內科研人員的加入。要充分發揮研究生和高年級大學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條科研機構要倡導求實、嚴謹、勤奮、創新的作風,嚴格管理,遵紀守法,團結協作,講究職業道德和科技道德,服務社會和人民。
第二章組建科研機構的條件、程序和編制
第六條組建院屬科研機構的條件:1.組建研究機構應以相應的學科為依托,鼓勵多個相關學科聯合組建研究機構。2.設立院屬研究機構應由所在學院統一規劃,組織擬建研究機構提出申請。3.學校對申請組建的研究機構,一般不給啟動資金,主要由研究機構組織相關人員爭取課題經費進行建設和開展工作,學校按照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配套。4.組建研究機構還應具備:⑴有明確的符合學科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研究方向和中長期發展規劃;⑵在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方面已取得顯著成績,已承擔一批國家、地方及企業的重大科研項目,達到一定的科研規模,研究人員不少于5人;⑶有學術造詣較深、作風正派、富有開拓精神和組織領導能力的學科學術帶頭人,有一定數量的中青年業務骨干力量,學術梯隊結構合理;⑷能通過多種渠道獲得一定數量的科研項目和經費。基礎性研究機構必須承擔有上級下達的項目,應用開發性科研機構承擔有上級下達的項目或橫向聯合、對外服務、技術轉讓等工作,每年有相應的工作業績或成果;⑸有一定的物質基礎,例如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工作場所等;或有相應的、可靠的共享資源。
第七條組建校屬科研機構的條件:校屬科研機構的組建除應具備第六條中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1.有充足的科研經費或承擔了省級以上重大(點)項目;2.擁有產業化前景的科研成果,形成產業化基礎;3.已經是省級重點實驗室或省級工程中心或可能成為省級重點實驗室或省級工程中心(經論證認可)的研究機構;4.有足夠數量的、穩定的、專職的科研隊伍。
第八條申請組建科研機構的程序:1.申請組建院屬科研機構的,一般由所在學院向校科技處提交申請報告并填報《貴州大學科研機構申報書》,校科技處審查同意后送校人事處會簽,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2.申請組建校屬科研機構的,由申請者提交申請報告并填報《貴州大學科研機構申報書》,同時提交研究機構章程,可行性論證報告,經相關單位簽署意見后報校科技處,校科技處組織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論證,送校人事處會簽,報學校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九條科研機構編制:1.院屬科研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學院在學校核撥到院的科研編制中解決,學院可根據研究工作的發展水平及實際需要向學校申請科研編制。2.校屬科研機構的人員編制由學校根據研究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工作業績單列。
第三章任務及考核
第十條科研機構的任務及考核目標:1.根據學校科研發展規劃,制訂本機構的研究發展規劃和階段性研究計劃,并組織實施。2.組織、培養、組建專業結構、職稱結構、學歷結構和年齡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3.根據本機構的研究規劃和計劃,有重點地爭取承擔縱向和橫向科研項目,并努力進行研究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校屬科研機構每年承擔科研項目經費應達到:理、工、農科60萬元以上,人文社科15萬元以上;院屬研究機構每年應承擔科研項目經費應達到:理、工、農科15萬元以上,人文社科5萬元以上。4.校屬科研機構要承擔培養博士研究生的任務,院屬科研機構要承擔培養研究生的任務。5.組織本機構研究人員與國內外同行的學術交流,及時了解國內外本學科領域的最新動態。6.研究機構每年年終需要向校科技處提交當年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工作計劃。并進行考核,院屬科研機構由學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科技處備案,校屬科研機構由學校進行考核。7.科研機構人員的考核辦法按學校有關考核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學校一般每三年對科研機構評估一次(評估辦法另定),對達到或超過評估指標的科研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達不到評估指標、缺乏競爭力,連續三年爭取不到科研任務或沒有顯著科研成就的科研機構,要予以調整或撤消。
第四章合辦科研機構
第十二條鼓勵校內單位和校外企事業單位在自愿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下合辦研究機構。
第十三條合辦科研機構,可由合辦各方派員組建領導小組,負責協議(合同)書的實施和重大事項的協調。設在校內的合辦科研機構,必須遵守學校的科研機構管理規定。由學校統一管理或委托學院代管。
第十四條設在校內的合辦機構要充分利用學校現有人力、物力、財力等條件開展工作。為完成合辦對方研究任務所需的科研經費,其建設投資開辦費和其他專項資助原則上由對方提供。
第十五條由合辦對方投資增加的固定資產,歸合辦機構使用,產權歸屬應充分協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由科研活動產生的知識產權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業秘密問題,也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合辦科研機構到期,任務已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繼續合辦的建議時,即予以撤消。
第五章科研機構的管理
第十七條學校科研機構實行分級分工管理。科技處負責校直屬科研機構的管理,以及負責全校科研機構的總體設置規劃、檢查、評估、信息服務等宏觀指導工作。在一個學院范圍內設立的科研機構,由所在學院管理;跨學院成立的院屬科研機構,尊重科研機構意見,委托一個學院代管。
第十八條科研機構實行所長(主任)負責制。所長(主任)對該科研機構的業務、行政等工作全面負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科研機構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貴州大學校內科研機構印章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科研機構資產、財務接受校國有資產管理處、計財處和審計處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科研機構的項目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項目主持人擁有所承擔項目研究經費的支配權,并對所主持的項目負全面責任。科研機構的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按學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科研機構在進行科研活動和對外合作的過程中,應對科研內容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條科研機構要制定合理的運行、管理辦法,保證科研機構的正常運轉,并組建相應的機制吸引校內外學者入內從事科研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科研機構應利用學校已有的物質條件開展工作,確需新建、擴建、改建科研用房時,按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申報。
第二十四條科研機構對外簽定合同,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學校其它科研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校科技處負責解釋。